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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4)日三讀通過,延長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及增訂就業保險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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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4)日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勞工及受益人權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同時就業保險法增訂如可歸責於勞保局致逾期給付者,應加給利息。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是為保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經立法院修法,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另為使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立法院亦修法增訂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規定依該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 發佈時間:2012.12.20    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視次數: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