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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勞資3字第1010127322號
核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所稱大量解僱勞工,
包含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
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並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勞資三字第○九
二○○二九六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