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會通過「辦理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之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場地評鑑合格單位!
為提昇教育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實習之品質,逐步將著重技術與操作知能之證照核發與技術士技能檢定制度結合,爰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本會於今年2月通過堆高機訓練場地評鑑合格!勞委會表示,今年3月1日開始,訓練單位辦理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該堆高機實習課程及期末測驗即應於評鑑合格之場地實施。
| 發佈時間:2009.02.20 來源: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98e4bb:643b&theme= 檢視次數:4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