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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使未滿十五歲工作者勞動權益有更完善之保障

勞動部表示,業已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並自即日(103年6月11日)起生效,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未滿15歲工作者得否工作時,有明確之認定標準,進一步保障其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45條修正條文於102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使未滿15歲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修正條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勞動部考量未滿15歲工作者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經召開2場次公聽會並依法制作業程序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後,訂定發布該辦法。

        勞動部提醒,該辦法已明定是類工作者之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來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有使未滿15歲之人提供勞務者,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倘違反上開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倘於該辦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仍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補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勞動部並表示,民眾如有疑義,可電詢本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查詢相關事宜。

| 發佈時間:2014.06.13    來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檢視次數: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