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公告 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嚴格把關作業安全
勞動部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於7月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除發生災害的工作場所外,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勞動檢查機構亦將予以停工;另對於3年發生2次以上重大職業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其具有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將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並應通盤檢討其管理系統始能復工;另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復工審查時,將要求工程業主、原事業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共同檢視改善措施之有效性,促使管理階層當責並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嚴格把關勞工作業安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設施不良肇災,其他相同危害全面檢討改善
2.多次發生災害,擴大停工範圍
3.火災爆炸事故,全面檢討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
4.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落實改善措施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之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事業單位應建構有效運作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相關預防設備及措施,才是預防職業災害之關鍵,唯有在確保作業安全之前提下,廠場或工程方能持續營運或施作。該要點修正施行後,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