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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核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101.11.0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111
勞資3字第1010127322

核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所稱大量解僱勞工,

包含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

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並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勞資三字第○九

二○○二九六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潘世偉

| 發佈時間:2012.12.20    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視次數: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