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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2/26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1字第 0980145205 號令

第 33-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發佈時間:2009.03.10    來源:    檢視次數: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