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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1字第 0980145205 號令
第 33-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