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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24條(101.10.09)

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24條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12-10-09  
        勞委會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提升教育訓練品質及其結業證書之公信力,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之規定,規劃公告部分教育訓練「管理職類」之測驗方式,由現行經訓練單位訓練後「自行辦理紙筆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書機制,改採由經遴選為合格之測驗機構以「統一測驗」方式辦理,以提供勞工於參加管理類之訓練期滿後有公正、便捷的測驗機制。 

        基於公平性原則,使各符合資格的安全衛生訓練單位亦能申請為測驗試場,即訓練單位如設有結訓電腦測驗的試場及設備,並經遴選為合格的測驗試場者,則可配合自行規劃測驗期程,並依規定對訓練期滿的學員施予電腦化測驗及發證,無須再委託其他測驗試場辦理。爰修正訓練規則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訓練單位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類者,其測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有關該測驗試務及測驗試場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俾符合實際需求與保障受訓學員及應試者之權益。另第23條第1項則配合第24條之修正,調整項次。 

  
| 發佈時間:2012.12.20    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視次數: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