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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增(減)額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於勞保條例年金施行時法律即已明定,採逐步提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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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針對今(10)日某媒體報導「勞工請領減額年金年齡,突以片面解釋,就直接限縮勞工權益」部分表示,勞保年金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趨勢而制定,故於97年修法公布,98年1月1日施行年金時,對於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就有明確規範,並非片面解釋,也未限縮勞工權益。

勞委會指出,98年修正施行之勞保條例第58條及第58條之2明定,年金施行時,勞工請領全額年金年齡為60歲,第10年(即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而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上述所定法定請領全額年金之年齡為準往前或往後推算,最多可提早或延後5年請領減額或展延老年年金,故107年請領全額年金年齡為61歲,並以此基準計算,最早於102年,年滿56歲時,始得請領減額年金,法律適用明確,應無疑義。

勞委會特別說明,有關勞工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勞工一向極為關切,勞委會及勞保局均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另勞保局於今(101)年8月28日亦發布相關新聞稿,希望勞工能更了解年金相關規定,選擇最佳的退休生活規劃。 
| 發佈時間:2012.12.20    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視次數: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