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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條文(101.12.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發佈時間:2012.12.2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檢視次數: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