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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勞動2字第1010132734號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
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並自即日生效。本會七十八
年十月二十七日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五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潘世偉